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不同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续。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同一单位的,在资金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中央预算内投资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应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内容,重新确定国家资本金的出资比例。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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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