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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