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