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二十八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又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应当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退出项目资本金的,按照项目性质,办理相应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或核准机关应当参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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