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