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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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