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代表或确定出资人代表的方式等。对于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确定投资数额、出资比例的,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统筹予以明确。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