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二十一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