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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