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额度; (三)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四)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其拟持有国有股份的意见;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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