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六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