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六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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