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五条

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或附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申报。 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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