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三条

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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