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中央单位项目; (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 (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项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负责审批。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