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核定投资概算。 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