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六条

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 《送核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走私案件的名称; (二)走私方式; (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已缴纳税款情况; (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以及进出口日期等; (五)查获的时间、地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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