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