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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