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