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