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