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计核方法

第二十五条

涉嫌通过携带、托运和邮递方式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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