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计核方法
第二十三条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涉嫌走私的,能够确定原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原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核定;原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定的原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计核方法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涉嫌走私的,能够确定原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原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核定;原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定的原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