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计核方法

第十八条

对于已陈旧但尚有使用价值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如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且海关难以认定其新旧程度,应当根据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新旧程度的鉴定结论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