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计核方法

第十七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图像 001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