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海关税款计核部门的计核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计核人员是计核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计核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海关税款计核部门的计核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计核人员是计核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计核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