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海关税款计核部门的计核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计核人员是计核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计核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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