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计核程序第十四条海关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当另行指派计核人员进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