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当另行指派计核人员进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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