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