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