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系统建设第十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