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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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