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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