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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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