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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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