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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