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奖励。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