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修复信用由列入机关组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须通过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3小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修复应按照相关要求逐步规范。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