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三)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四)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惩戒,限制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