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旅游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信息录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系统。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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