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非金融企业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

(六)境外机构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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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