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或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二)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解质押;
(三)股东及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等可能导致所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中,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投资损失;
(五)发生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净资产和实际经营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其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
(六)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投资者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
(七)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