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五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民事纠纷,其受托管理的资产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得用于扣押、冻结、抵偿等。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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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