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运作。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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