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行使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二)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

(三)在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中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隐瞒提供或虚假提供关联方信息;

(五)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进行不当交易,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利用管理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股东地位损害投资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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