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

(二)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

(三)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被判处刑罚;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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