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
(二)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
(三)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被判处刑罚;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
(二)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
(三)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被判处刑罚;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