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1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

(三)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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