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股占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合并或分立;

(九)撤销分支机构;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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