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股占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合并或分立;
(九)撤销分支机构;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股占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合并或分立;
(九)撤销分支机构;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