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最近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最近2年监管评级均达到B类以上;

(五)使用自有资金出资,投资金额累计不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的50%;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由银保监会按照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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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