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银保监会按有关规定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银保监会按有关规定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