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主要发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七)受托管理资金及相关投资管理能力证明材料;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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