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筹建方案以及出资资金来源说明;

(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四)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五)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六)股东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行业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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