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投资入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