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
(一)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四)核心主业不突出或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其他可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
(一)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四)核心主业不突出或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其他可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