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